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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00万元资产管理费消失事件,银河证券的一位顾客日前与该企业公开了账目。
当事人: 900万的理财资金不翼而飞
年5月,唐先生在银河证券南京江东中路营业部开户。 顾客经理陈姗珊推荐了一种名为“新星一号”的理财产品,表示该产品的收益可达15%-16%左右。 条件是把钱存入企业的资金账户,一年内不动。 在陈姗的推荐下,唐先生购买了100万元的这个理财产品。 随后,银河证券呼叫95551与唐先生取得了联系,确认了购买的财物科技商品,但江东中路营业部没有就该产品与她签订书面合同。
唐先生说,他认为银河证券属于大型国有企业,所以工作应该是可靠的,没有追究合同的事。 今年3月,唐先生接到江东营业部的陈珊珊指导李正的电话和邮件通知,说“新星一号”的收益不尽如人意,建议回购。 根据提供的邮件,“年4月19日,银河新星1号目前净利润累计1.025总份额1000495”,“唐xx申请退出银河新星1号1000495件,0425确认金额1025507.38元,手续费0元”
唐先生表示,随后,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李磊在电话中通知她,为了弥补她的损失,他可以推荐更高收益的短期财富科技商品,并约定到江东中路营业所面谈。 年3月12日,唐先生赶到江东中路营业所,包括客户经理李磊和陈珊珊参加了这次面谈。 李磊说该产品收益达到1%,期限只有一天,他强调,该产品由企业特别提供给唐先生,作为对上一产品损失的补偿。 李磊表示这个产品必须马上制作。 否则,产品过期,钱必须汇到李磊个人名下。 对此,李磊解释说,这个产品是他承担的,企业要求将这次产品的所有顾客的资金汇到他的卡里,集中购买。 唐先生一开始对此表示怀疑,但两位顾客经理反复强调,这是特意为补偿顾客而提供的产品。
随后,唐先生听从了对方的说法,筹集了约900万元的资金,汇到李磊账户。 此次依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李磊只开具了盖有营业部印章的“收据”,并注明所有投资款项将于年3月15日返还。
但是第二天,唐先生联系不上顾客经理李磊和陈姗,900万元的巨款也飞走了。
银河证券:“新星一号”依然在销售
唐先生于今年4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银河证券赔偿的诉讼。 法院受理,于今年7月25日首次开庭。 此次开庭后,法院核实了此前收到的收据的真伪,要求唐先生到银河证券提取唐先生与客户经理谈判的视频监控。 但唐先生去银河证券要求进行相关视频监控时,银河证券表示监控视频只在一个月内有效,目前已覆盖,无法提供。 唐先生还表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证监局通报。 今年7月1日,江苏省证券监督局分发了收到举报材料的收据。
唐先生表示,其900万元账户目前已从银河证券方收到28万元。 但是银河证券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经济参考报》记者随后就此事向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调查了相关情况。 该员工表示,此时已经与诉讼有关,不方便接受采访,建议记者向北京总部了解相关情况。 记者多次致电银河证券北京总部担任媒体工作人员,但始终未接电话。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目前在银河证券官网介绍中,仍可以看到“新星一号”财富科技商品的相关介绍。 该财科技商品全称为“银河新星一号限额特定集合理财计划”,该集合计划以认购新股为主,辅以现金类资产、中短期金融工具、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收益增强,通过各战略的合理组合,以最大的风险获得适度的投资收益。
新星一号》7月19日发布的二季度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30日,该集体计划单位为1.016元,累计单位为1.026元,本期集体计划收益率增长0.29%。 根据该报告,该集合计划的管理者为银河证券,投资主办者为2人。 其中,郑锦斐2002年加入银河证券,历任理财负责人、拆船师、电力领域研究员、银河金星1号投资助理,现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总部银河北极星1号、福星1号、新星1号投资主办人。 另一位是张博宇,2008年7月加入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银河新星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截至去年6月30日,114家证券企业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3.42万亿元。 另一方面,从年证券企业经营业绩排行榜来看,在受托客户理财业务的净利润项目中,银河证券在中位数以上的前41位中排在第21位,受托客户理财业务的净利润为4119万元。
律师:银河证券无法逃脱关系[/s2/]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励健律师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另一方面,唐先生表示,银河证券的员工取得了联系,出于对银河证券经营机制的信任,向该员工指定的账户汇了一大笔钱。 因为该银河证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最后验证了收据上的印鉴是伪造的,唐先生和两位顾客经理的商谈也是在银河证券的事务所进行的,银河证券不容易逃过干系。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唐先生将900万元巨款汇到员工个人账户,在这方面存在疏忽,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失。 健说,此时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法院有可能中止民事诉讼,在相关刑事案件有结果之前进行相关民事赔偿诉讼。
(责任: df064 )
标题:“银河证券卷入巨额理财款消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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