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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证券企业参加沪港通业务试点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沪港通交易佣金不得低于服务价格。
据10月17日消息,今天下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发布了《关于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沪港通交易佣金不得低于服务价格,不得虚假推广,误导投资者。 香港持牌机构应当以其内地相关机构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行有关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并由在内地注册的拆迁师签署相关报告。 确定了证券企业自营和理财业务参与沪港通的有关规定。 另外,年证券企业分类评价宣布,将对参加“沪港通”业务考试的情况进行特别评价。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若干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
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证券企业作为“沪港通”业务的重要参与主体,相关业务、技术、服务准备情况直接关系到美系到“沪港通”考试的顺利实施。 目前,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为确保沪港通业务试点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本辖区证券企业切实做好“沪港通”业务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切实执行技术系统测试。 尽快完成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技术系统的开发和完善,比较有效地执行交易系统的网上演习和通关测试,确保技术系统的通畅,保证“香港股市”业务的顺利上线。 相关技术系统必须具备新闻提示和新闻推送功能,投资者当天的剩余可用额度、市场当天的剩余可用额度、交易日提示等显示新闻的可用资金额度的控制功能,投资者抛售香港股票的资金到t+2为止为a
二是切实做好投资者的教育工作。 积极进行模拟交易,采取负责人讲解、填写问卷、播放音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深投资者对“香港股市”业务的了解,充分了解欲参与“香港股市”业务的投资者在内地和香港地区的交易制度和监管规则上的差异 投资者的教育事业要注重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三是深入开展风险揭示工作。 围绕“像香港一样打通”的业务优势,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认知水平,提高业务对比性,充分揭示投资者对“打通港股”业务限额的控制、交易日差异、涨幅限制等所带来的特有风险。 风险揭示必须语言通俗、形式突出、文案准确清晰。
四是继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 通过现场培训,组织讨论、内部考试等方法,确保参与“港港通”业务的相关营销、开户、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时、准确地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咨询,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五是稳妥有序地参加业务试点。 加强内部判断和控制,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营业部开展“香港股市”试点工作,确保具有确定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知的客户参与“香港股市”交易,
二、督促本辖区证券企业切实做好“港港通”业务试点工作后的后续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和风险揭示。 要始终高度重视,不懈怠,继续增加投资,紧密围绕“香港股市”的业务优势,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普及教育一揽子活动,持续稳步实施风险揭示。
二是完善的纠纷解决和应急措施。 加强投资者服务和信息表达,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妥善解决顾客投诉,切实防止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依法进行“香港股市”交易清算结算,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客户账户透支等问题,严禁各种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三、督促所辖证券企业规范征收“香港股东通”交易佣金,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宴会信用大体情况,与客户协商明确,但不得低于服务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造成投资者误解。
四、督促管辖证券企业规范“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
一是证券企业向参与“港股逃窜”的投资者提供港股相关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执行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是证券企业向在香港地区参与“沪股通”的投资者提供a类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第三,香港持股机构以具有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相关机构(合资证券企业、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母公司等)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行香港股票相关研究报告时,必须由内地注册证券拆股师签署相关研究报告
五、指导本辖区证券企业依法合规推进自营业务,理财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 一、证券企业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应当按照国内常规上市股票的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港股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二是设立证券企业投资港股或内地股和港股的理财计划。 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战略,充分明确风险。
三是现有理财计划参加“沪港通”交易的,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保障客户和理财机构的同意,合理安排相关后续几个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备案
四是证券企业要与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参与“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五、证券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模式,确定在交易执行、筹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六、各证券监督局要将本辖区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的情况纳入机关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暂停新店开张等监管措施。
年证券企业分类评价时,我将对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的情况进行特别评价。 对出现技术系统故障、清算接收不当、大量客户投诉等问题的证券企业,根据情节轻重,扣除1-3分。 情节特别严重,发生集体事件或者严重影响“香港股市”顺利运营的,降级解决。
各证券监督局必须密切注意本辖区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的情况。 有关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月10日
(责任: df142 )
标题:“证监会:沪港通交易佣金不得低于服务价钱”
地址:http://www.hkcdgz.com/xgxw/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