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08字,读完约1分钟

本报香港5月9日电(记者尹世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了为期两个月的咨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保荐人应当对招股章程内的不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最高罚款70万港币,有期徒刑3年。

“香港证监会建议加强监管保荐人违规最高判三年”

据介绍,相关建议旨在综合新增订单和现有保荐人的规定,成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卡人或注册人行为守则》的一部分。 提案规定,提出上市申请时,保荐人必须完成大部分职称评审工作,并在香港交易和结算的所有企业限制网站上刊登募集章程初稿,还应处理影响企业运营、管理、结构的重要事项和上市适宜性的事项 在职称评审时,保荐人应当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本着开放和询问求证的心态行事,不全面领取相关陈述,应当与会计师、律师、董事和其他专家合作讨论,判断其所得相关企业的所有资料。

“香港证监会建议加强监管保荐人违规最高判三年”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建议,每次上市只能任命一名独立保荐人,或者每次上市可以任命的独立保荐人数量应设定上限。

标题:“香港证监会建议加强监管保荐人违规最高判三年”

地址:http://www.hkcdgz.com/xgxw/12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