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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媒体报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两个月公开诋毁监管保荐人制度,其中保荐人必须为募集图书的不实陈述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与企业董事一致,最高罚款70万元。
目前《企业条例》表示,对招股章程有不实陈述的,投资者可以向企业董事追究损失,批准发行招股章程的人也需要承担刑罚责任。 提出证据审查咨询文件,明确推荐人受条文规定限制是可取的方法,可以为推荐人提供复印的高度保证。
小莉不必担心会吓着公司进港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裁欧达礼不怕修改后公司在香港上市,保荐人的资质提高会让投资者对港股产生兴趣。 他接着指出,上述法例只比较推荐人,没有提及个别职员,但根据目前的普通法,个别人士教唆他人或协助伪造劝诱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诋毁文件并不是想把每个人送进监狱,而是想让推荐人采取更好的行动。
欧达礼还表示,担任推荐角色的人的定义和名称在国际上略有不同,但规定与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相关人员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投行没有懈怠聘请律师进行应对
即使证券监管委员会从各方面提出加强保荐人监管的建议,投资银行界也没有怠慢。 许多活跃新股市场的大型投资银行聘请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clifford chance )和大卫香港律师事务所) davis polk & wardwell为代表,就咨询文件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答复。
达比香港合作伙伴陈翊庭表示,有代表性的投资银行承认加强保荐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诚信,维护本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标题:“保荐人负刑责 港证监会谘询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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