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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顺利成为保险界第一大贪吃者,这次陷入了抢购24亿元海外不动产的境地。 最近,一家外国媒体透露,中国顺利购买了英国伦敦地标建筑工会(全球知名保险交易市场)大楼。 这是保险投资新政放宽海外投资渠道后,保险资金投资海外房地产的首例。

“险资抄底国外不动产首例 中国平安24亿英国买楼”

关于这一应对,中国表示,目前无法公开相关情况。 但是,有关官员昨晚向本报证实了这一消息是真实的。 “中国确实使用保险资金进行这种海外房地产投资,与国内成熟的商业房地产、写字楼投资的资产配置属性相一致。 通过投资有价值的商业房地产和办公楼,获得稳定的可观的租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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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保险企业中,中国平安是最早投资于国内商业房地产和写字楼的企业。 中国平安首席投资官陈德贤年初在本报的采访中表示,他倾向于投资酒店式公寓、商场、办公楼等不动产,收益率相当大,而且稳定。

中国平安购买的这座大楼有2/3以上的房产租给工会伦敦企业,该现有租赁将于2021年到期。 据媒体估算,工会每年支付的租金为1600万英镑,如果以同样的价格租用整座大楼,年租金将达到2400万英镑。 根据该年租金水平计算,中国将顺利完成这笔投资10年左右收回投资价格,剔除汇率等因素,这笔投资的年投资转化率在6%至9%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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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记者表示,不仅中国,而且有“仿制”海外房地产的野心。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房地产价格明显下跌,国内许多保险企业已经计划对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进行海外房地产投资。 在具体目标上,发达国家成熟的房地产很受保险资金的欢迎。 因为比起收益,他们更重视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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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记者表示,在一些保险企业内部,股东和管理层对立即到海外“抄底”房地产提出异议。 他们表示,房地产领域有很强的周期性特点,选城市、选地区、选时机、调控价格对房地产投资非常重要,但并不是所有保险企业都有这样的战术眼光和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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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房地产,对保险企业来说,保险投资新政全面开放后,海外投资既是可预见的新机遇,也是新的挑战。 面对新事物,保险企业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制定严密的境外投资流程,全面认知境外投资流程中的风险因素和风险来源,将风险控制理念共谋于整个境外投资流程。 没有金刚石钻头,就不能摆弄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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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地将6项质疑违法责任推给了员工

在中国平安[]和平安证券[]的应对中,他们否认“抢帽子”的违法交易和海欣股份是“企业行为”,只称员工为“个人行为”。

但中国平安方面的解释并未平息市场的质疑之声。 例如,中国平安的各种行为符合“抢帽子”的非法交易的所有特征。 这能用一句话解释为“不抢帽子”吗? 例如,平安证券研究员主动违法犯罪,冒着侦查、禁止进入市场、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造福集团企业的事件合乎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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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证券律师严义明认为,既然是企业利益,就不应被视为个人行为,而应是企业行为。

“夺帽子”的4种情况均符合

在中国平安的证明中,首先是“向企业和子公司推荐先购买高欣股票后再购买,也就是所谓的‘ 剥夺帽子的行为”。 这符合事实吗? 对此,《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根据证券相关法规及其被官方认定的事实进行了梳理。

首先,中国平安是平安证券和平安资源管理的绝对控股公司的大股东。 目前,中国平安证券86.66%的股份,平安资源管理99.98%的股份。 这表明平安证券、平安资管、中国平安直接关联非常密切,平安证券有资格发行研究报告,平安资管管理着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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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操作行为认定指南(试行)》第五节明确阐述了什么是“剥夺标签”的交易操作。

“莱克交易操作”是指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企业、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对其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进行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提供经济收益。”

但是,关于抢夺帽子的交易操作的认定,第37条列出了4种情况。

1、行为人是证券企业、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平安证券是证券企业,该条一致。

二)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进行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该指引第三十六条(三)“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企业或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 》的表述表明,平安证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法向其客户发表了海欣股份的研究报告,并提出了评估、预测和投资建议。 其行为显然符合该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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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在公布评估、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之前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 根据海欣股份的定期报告,平安证券的控股股东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保险资金已经在年4季度购入并持有海欣股份,年1月4日,平安证券表示强烈推荐海欣股份。 这属于这个“先买后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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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估、预测或者投资提案,试图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获利。 根据海欣股票的股价,中国平安买入时年4季度平均价格为6.525元,年1季度上市时段平均价格为11.154元/股,仅平均价格就盈利71%。 这显然也符合该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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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企业的利益不是个人的行为

中国平安的明朗证明了将海因股份的事情推给“个人违法行为”。 但是,个人违法行为没有看到企业出现个人违法利益的证据,反而有中国平安大赚的事实。 个人冒着违法的风险,企业也是为了盈利,这样说合理吗?

整理一下中国平安方面的应对措施和事情本身,就会明白海欣株式会社的事情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企业行为”。

首先,平安证券表示将海欣股份有限公司的作者凌军定为违法并开除,其中有两个疑问。 一是凌军是否因“个人违法行为”而受益。 目前,中国平安、平安证券没有这方面的证明。第二,如果海欣股是凌军的“个人违法行为”,平安证券开除不仅可以。 为什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惩罚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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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发行暂行规定》第22条“证券企业… … 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布纠正命令…; …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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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如果海欣股份案是凌军的“个人违法行为”,其解决结果就不是“开除”,而是应该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据测算,中国在海欣股份的违法所得达到2亿~3亿元。 即使是“个人违法行为”,客观上给企业带来了超过2亿元的利润,只要中国平安无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享受这种非法所得计入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不需要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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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深圳证券监督局的认定,“海欣股权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相关人士的诸多干涉和影响”,在海欣股权研究报告正式发表之前,其首要观点为平安资源管理企业相关投资者所知。

事实上,平安证券和平安资源管理不是两个部门,而是中国平安旗下的两个独立企业,两者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另外,根据去年1月《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对凌军的采访,平安资源管理在上海,平安证券研究所和研究小组在深圳,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地域上的重复。 那么,这种“干扰和影响”和“事前学习”会如何出现呢? 对于这样的“交流合作”,中国的平安难道完全不知道吗? 还是有意默许和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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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自身表示,“在研究报告形成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才是认定“是否是个人行为”的关键。 既然证券监督局认定海因股份的事情有“干扰和影响”,这不就是平安证券间接承认了海因股份的“抢夺”是“企业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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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夏侯文浩事件的通报文表示,平安资源管理不仅经营中国平安自有资金的投资,也管理中国平安下属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的投资。 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收益全部由上市公司中国平安享有。 显然,如果中国默许或容忍平安证券和平安资源管理的“夺标”操作行为,最终受益的将是中国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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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义明律师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采访中也表示,既然企业盈利,就应该是企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六个疑问有待解决

从中国平安和平安证券的“明确证明”来看,中国平安方面将海欣股份事件的责任推给了研究员,并将其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 但这不能解释市场上人们对中国平安的六大疑问:

第一,中国平安地表示这不是“抢帽子”,但其自有资金先购买,研究报告后推的时间链清晰,另外还有深圳证券监督局的公函,完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抢帽子”认定条件。 请中国平安地正面说明为什么这种行为不是抢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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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国平安被称为“个人行为”,但平安证券、平安资源管理是两个独立的企业,分为深圳、上海两个地区,两个子企业的员工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那么,证据监督局认定的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干预和影响”如何能由“个人”实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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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按照规定,中国平安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这不是一句话的个人行为就能糊弄过去的。 这是中国安全管理不足造成的,但这种管理不足引起的问题,能完全推给个人吗?

第四,中国平安声称这是“个人行为”,但为什么没有研究员盈利的消息,反而是中国平安的资金买得低赚得大,如何解释? 即使研究者冒着违法的风险,为了让企业赚钱,这种行为合乎逻辑吗? 何况,研究报告是平安证券正式发表的,是代表企业的职务作品,这能归类为“个人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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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即使是“个人违法行为”,客观上中国也能平安地获利数亿元。 这部分非法利益中国能安然无恙地高兴吗?

第六,对于平安证券与平安资源管理之间的“合作”,中国作为平安控股股东,也是既得利益者,是完全不知道,还是默许? (每日经济信息)

标题:“险资抄底国外不动产首例 中国平安24亿英国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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