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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5点30分,香港证券交易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沪港通相关细则。 随后,香港证券交易所媒体发布沪港通第一大优势公告。

全文如下。

沪港股票交易机制(或称为沪港通)提案的第一个优点(/s2/) )。

查询

enquiry :参加者通常拨打热线(电话) 2840 3626 )

交易所参与者参见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基本批准中国内地与香港股市交易及结算建立的互联机制试点(沪港股票交易机制或沪港通)的联合公告。 另见香港交易所于年4月10日发行的公告。 其中,联交所和香港结算确认一直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进行谈判,以交易通和结算通的形式建立市场互联机制,谈判副本以联合公告中记载的大致内容为中心。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尽管四方协议仍需签订(签订相关协议是香港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规则》应当公告的几个事项),各方在咨询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后, 作为联交所及香港结算所及结算所的运营人) )同意发行本通告,其中载有沪港通机制试点建议的首要优势,使市场了解机制试点,做好相关落实准备。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上海港通的第一优势

1 .上海港交易通

/s2/)建立订单的路由安排(/s2/)

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联合所及联合所子公司签订一个协定,安排( I )上海股票投资者委托买卖上海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通过联合所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北方向)提交买卖订单。 及( ii )安排订单渠道,让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向联交所(向南)提交买卖订单。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为了促进和实现沪股通(北方向)的运营,联交所(在获得所有必要批准之前,

提下)在上海设立独资子公司接受交易所参与者买卖上海股票的;

订单,并将这些订单传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 联合所的子公司来得及

编号

射频。 :

4月29日

日期:

第14号航空母舰

在内地从事其活动申请得到中国内地适用法项下的经营许可,被批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关于在香港从事其活动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 联交所也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从事港股交易通(南方向)相关活动申请批准。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为了促进和实现香港股票交易通的运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得到所有必要批准的基础上)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那里接收香港股票买卖的订单,并将这些订单传播到联交所交易平台在联交所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申请《证券和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一事被批准为联交所特别交易所参与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将根据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上海股票交易通(北方向)相关活动申请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2)具有可以通过上海股票交易通(北)进行交易资格的股票(/S2/) )。

) I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投资者(北)在上海股市交易而在上海股市上市交易的上海股票为上海股市股票,上海股市投资者)在上海股市上市时,在上海股市上市交易的上海股票为上海股市股票。 上海香港市场上市时,以下上海股票不会作为上海股市股票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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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全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买卖的沪股;及

( b )已实施所有风险预警的沪股。

( ii )任何沪股因已实施风险警告,沪港通上市时,不包括为沪股通股。 如果这些沪股将来被取消风险警告,该沪股仍属于相关指数的股票,或其相应的h股在联交所买卖,则被接受为沪股通股。

( iii )纳入的沪股今后不再在联交所买卖相关指数的股票和/或相应的h股,和/或纳入的沪股日后被实施风险预警时,沪股投资者(北方)将无法购买,但将出售其股票;

[](3)具有可通过港股交易通(南)进行交易资格的股票(/S2/) )。

) I )联交所不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所有股份、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所有股份以及这些指数的股份,而是接受沪股即h股作为港股通股,由港股通投资者(南方向)进行交易,但以下股份不包括港股通股:

( a )全部以港币以外的货币买卖的港股;及

) b )有股票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h股。

( ii )在香港股市上市的股票今后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相关指数的股票和/或对应的上海股票时,和/或在香港股市上市的h股发行人的股票今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大陆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视情况而定),香港股市

[](4)上海港交易通合资格股票范围的变更(/s2/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协商,经双方同意,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编撰上海股票及港股的范围。

(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联交所接纳所有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为沪股投资者(北方向)。 如联合公告所述,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结余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将被接纳为香港股东投资者。

(6)合格的交易所参与者

联交所接纳所有符合联交所注明的新闻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交易所参与者为沪股交易通(北方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所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注明的新闻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为港股交易通(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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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用的交易货币

沪股通投资者(北方向)买卖沪股通,仅限于用人民币交易和交易港股通投资者(南方向)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于用港币报价,用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者交易。

(8)适用的规则

通过上海股票交易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北方向),都必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手续,以及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规定。 通过港股交易向联交所提交或在联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南方向),都必须遵守联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香港适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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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港结算通

[](1)结算的接收安排和其他相关安排的建立(/s2/) )。

在遵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签订协议确立以下事项:

) I )结算和结算安排,为通过上海股票交易通(北方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和香港股票交易通)南方向)在联交所达成的交易进行结算和结算。

( ii )就沪股通股向沪股通投资者(北方向)提供登记、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服务,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南方向)提供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服务的安排;及

( iii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能约定提供其他服务的安排。

为了促进和实现沪港结算通的运营,香港结算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在中国内地适用法律申请经营许可,被承认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者,对通过沪股通(北方向)执行的所有交易,用人民币进行清算

为了促进和实现沪股通(北方向)的运营,中国结算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获得被认可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的参与者,对通过港股通)执行的所有交易实施港币结算。

(二)合格的结算参与者

香港结算接受符合香港结算中注明的新闻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香港结算直接结算参与人和全面结算参与人沪股结算通(北方向); 中国结算接受符合中国结算中注明的新闻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者参加港股结算通(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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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的规则

通过所有沪股交易通(北方)达成的交易,中国结算按照其规则和手续进行结算和结算。 就像现行的沪股结算和结算安排一样。 通过港股交易通(南方向)达成的所有交易,香港结算均按照其规则和手续进行结算和结算。 就像现行的港股结算和结算安排一样。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另行签订协议,制定适用于沪港结算通的清算、收货、保管、名义持有人和风险管理安排。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3.限额

如联合公告所述,沪港通运营初期,沪股通(北方向)每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 港股交易通(南方)每天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亿元。 金额将来可以调整。

4.修订运营文件和规则

各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子公司和联交所的子公司协商若干解决沪港交易通和沪港结算通各事项的运营文件。 其中包括限额管理、交易安排、收入共享、跨境现金转移、联系各方的新闻技术系统、监管、监察或履行规章职责的新闻交换、市场监察、市场教育以及暂停和中止交易等事项。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为了落实沪港交易通和沪港结算通的安排,各方需要修订各自的规则和手续。 各方将就这些修订相互协商,争取获得有关该修订的必要批准,尽量降低任何修订对各自市场现有或未来股票发行人或可能不参与沪港通的现有或未来交易所或结算所会员或参与者的影响和责任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5 .条件

各方签订四方协议时,沪港通的建立和各项安排的实施有以下条件:

( I )得到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 ii )实施四方协议书所载或建议的各项安排所需的所有适用法律均已制定或修订并生效;及

( iii )运营文件已签署并生效。

上海港交易通的实施和上海港结算通的实施是互为条件的。

6.进一步的资料

为参与沪港通下的沪股交易通及沪股结算通(北方向),联交所和香港结算的参与者必须向联交所和香港结算提交申请并获得其批准,并按照联交所和香港结算规定的若干系统和操作规定。 还需要参加一个以上的市场演习和技术测试,确保他们的操作准备好参加沪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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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联交所举办讲座,向交易所参与者提供越来越多关于沪港通拟议安排的资料。 详细情况如下。

日期

为交易所参与者的业务和运营人员举办讲座

5月5日、7日、9日、12日、13日、15日和16日

为交易所参与者的技术人员举办的讲座

5月12日、13日、21日和22日

参加讲座时,交易所的参加者必须在年5月5日以前将“联系人登记名单及名单”(附件一)填写并送回联交所。

为了让交易所参与者更好地判断自身的资源和准备程度,计划加入沪港通,交易所参与者需要在每年5月30日或之前填写并寄回《意向表》(附件2 )。

有关沪通交易安排的咨询,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电子邮件& # 160; 受保护的]; 有关沪港通结算和结算安排的咨询,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电子邮件& # 160; 受保护的。 其他有关沪港通的补充资料刊登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hkex.hk/chinaconnect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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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预定日程表

实施建立沪港通的各项安排,必须首先签订四方协议和履行条件,履行这些条件取决于许多因素。 两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完成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并经所有相关监管批准,由市场参与者充分协调其业务和技术系统,做好所有必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后,正式启动沪港通。 联合公告称,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的准备时间。 同样,履行所有条件也需要约定的时间。

“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有资格通过沪港通和沪港通进行交易和清算的证券最终名单和限额管制的详细资料,将在沪港通上市前发行。

观察:各方仍在继续讨论,但现阶段尚未达成正式协议。 实施建立沪港通的安排,必须履行若干条件,包括各方取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 因此,投资者乃至所有获利者买卖香港交易所证券及联合公告中提到的任何合格的股票时,都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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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定义

在该通告内,除非文意另有指示,否则以下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适用法律”

关于某机构或人物,是指偶尔适用于该机构或人物的法律法规。 这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或清算机构的规则和要求。 上述政府机构或监督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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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由一个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部门授予的同意、批准、许可、认可和/或豁免,遵守适用法律下的任何要求

“自动交易服务提供者”

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ⅲ部授权提供自动交易服务,接受监管的机构;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上海港结算通”

沪股结算通和港股结算通

条件

“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

本通告第5段(条件)中记载的前提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接结算参与者”

与中央结算系统常规规则的定义相同

“交易所参与者”

《四方协定》

“全面结算参与者”

与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定义相同

各方就沪港股票交易机构订立的协议

与中央结算系统常规规则的定义相同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结算均限于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企业,股票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香港交易所全资关联企业及经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赞同的结算所;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股

偶尔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和买卖的股票

“h股”

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有时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和买卖的股票

《联合公告》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年4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批准快速发展机制试点的公告。

《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均限于企业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本土”

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股票结算通”

清算和清算通过沪股通达成的交易,以及为沪股通投资者提供登记、存款管理、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的安排;

“上海股票投资者”

根据本通告第1(5)款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被联交所接受并通过沪股交易买卖沪股的交易所参与者或其客户;

“上海股票交易通”

联交所子公司提供的允许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的订单渠道安排

“运用文件”

框架缔约方订立为实施四方协议而事先设定的安排而签署的法律和其他正式文件,个别《运营文件》应当据此解释。

“各方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为四方协议的签约人或其中任何一方;

“机制试点计划”

联合公告中指出的中国内地和香港将建立股市互联互通的机制试验

“联合所”

香港联合交易全部限于企业,并得到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企业及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赞同的交易所

“香港股市”

根据本通告第1(3)段“符合可通过港股交易通交易资格的股票”,被联交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后,明确为港股交易投资者通过联交所交易的股票;

“联交所子企业”

联交所成立的负责沪股交易通业务的企业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沪港股票交易系统”或“沪港通”

沪港交易通和沪港结算通

“港股结算通”

清算和接受通过港股交易通达成的交易,以及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存款管理、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的安排;

“香港股票投资者”

根据本通告第1(5)款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通过港股交易买卖港股通股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

“港股交易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提供的允许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的订单渠道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股票

偶尔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买卖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一般会员资格的机构

上海股市

根据本通告第1(2节“符合资格可通过沪股交易通交易的股票”,明确可以通过沪股交易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经协商会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后,由沪股投资者通过沪股交易通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子公司”

将负责港股交易通业务的下属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港交易通”

沪股通、港股通以及“风险预警将实施”

就沪股而言,是指沪股在相关时间并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维持的风险预警板1。

全球市场科

股东证券和利息赋予产品和货币

联合主管陈秉强谨启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发生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异常,其股票有被停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评估企业的前景,投资者的权益有可能受损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企业的股票进行风险 详情请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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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df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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