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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财富网报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邓艳9日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就上海港通机制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业务的重要依据,规定共19条,确定了交易所、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企业的职责,对国内证券企业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了大致要求,确定了外资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几个事项。

“证监会就沪港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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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市交易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所有限制性企业)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在当地证券企业或经纪商的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沪港通有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证监会就沪港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股市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买卖。

香港股市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企业,经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报并在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沪港通按照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证券企业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就沪港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沪港通业务,通过监督协助安排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对等的大致情况,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企业,管理其业务活动,督促和协助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实时监测沪港通交易,建立适当的新闻交流制度和联合监测制度,共同监测跨境非法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上海港通相关市场新闻的管理与发布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制定香港股票投资者妥善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导,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提供香港股市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提供上海股票通信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限额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业务规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应当为内地证券企业开展香港股东业务制定技术标准,并对开展业务的企业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判断。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信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开展业务企业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判断

“证监会就沪港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六)为证券企业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监控接入上海股市或香港股市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企业) )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保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的服务

(五)自主管理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结算参与者的相关活动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地证券企业开展香港股票流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遏制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投资者妥善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顾客权益。

“证监会就沪港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公告。

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只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和证券公司或者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对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地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一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海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的30%。

海外投资者依法投资上市公司战术投资的,其战术投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享受通过沪港通购买的股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认购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在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时,应当通过内地证券企业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处理。

“证监会就沪港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发行的持股记录是香港股票投资者享受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说明。 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 但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投资者通过上海股票购买的股票必须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企业的名下。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购买股票达到新闻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新闻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对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负责清算和接受股票和资金。 对通过上海股票交易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负责清算接受股票和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在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播的情况下,应互不参与对方市场相互担保的风险基金安排。 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用人民币与证券企业或者经纪商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打击与沪港通业务有关的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和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留履行本规定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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