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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于昨日正式发布。

上个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意见。 此次发布的《规定》共有19条,确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履行的职责,对国内证券企业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了大致要求,包括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外资持股比例、

“沪港通试点规则发布 确定暗盘交易规定”

证券监督委员会发言人邓舸表示,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了各类意见和建议。 截至6月3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了市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7条。 总的来看,市场各方高度认同沪港通的基本制度框架,认为《规定》的出台对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录用、深化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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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艳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根据市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首先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规定。 二是进一步确定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稍微调整了拷贝表现。

具体而言,昨天发布《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和证券企业或者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地方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或者 《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外资持股比例问题,增加了“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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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干规定》中也有没有直接吸收采用的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复制在可操作性、技术性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在业务细则方面将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确定。 个别意见对上海港通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条款的理解有偏颇。 ”邓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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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艳说,沪港通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与金融交易可兑换度的重要探索,便利两地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和资金来源,加强两地资本市场的整体实力 他强调,这有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扩大人民币跨境录用和投资。 希望市场各方积极做好参与沪港通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沪港通考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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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所有限制性企业)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在当地证券企业或经纪商的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沪港通有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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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市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买卖。

香港股市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企业,经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报并在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沪港通按照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证券企业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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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沪港通业务,通过监督协助安排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对等的大致情况,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企业,管理其业务活动,督促和协助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实时监测沪港通交易,建立适当的新闻交流制度和联合监测制度,共同监测跨境非法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上海港通相关市场新闻的管理与发布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制定香港股票投资者妥善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导,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者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提供香港股市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提供上海股票通信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限额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应当为内地证券企业开展香港股东业务制定技术标准,并对开展业务的企业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判断。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信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开展业务企业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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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证券企业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监控接入上海股市或香港股市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企业) )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保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的服务

(五)自主管理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登记结算参与机构的相关活动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地证券企业开展香港股票流通业务,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遏制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适当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确保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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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公告。

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只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和证券公司或者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地方提供转让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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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一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海外投资者依法投资上市公司战术投资的,其战术投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享受通过沪港通购买的股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认购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在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时,应当通过内地证券企业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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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发行的持股记录是香港股票投资者享受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说明。 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 但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投资者通过上海股票购买的股票必须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企业的名下。 香港投资者通过上海股票买卖达到新闻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新闻披露的义务。

第十四条对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负责清算和接受股票和资金。 对通过上海股票交易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负责清算接受股票和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在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播的情况下,应互不参与对方市场相互担保的风险基金安排。 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用人民币与证券企业或者经纪商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应当依法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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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打击与沪港通业务有关的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企业和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留履行本规定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 df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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