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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媒体报道,加强上市保荐人的监管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的要点业务之一。 该公司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表示,拟于3月底或4月初对保荐人的监管法规进行咨询,复印件包括保荐人对募集章程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应当限定为民事责任等。

“港证监会研究保荐人监管法规 或加入刑责”

何贤通指出,参考国外发达市场,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配置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牵涉到非常严厉的刑事责任,而英国仅限于民事。

必须与董事的责任保持一致

何贤通补充说,推荐人承担刑罚责任的概念是与董事的责任一致。 根据现行《双重档案》的安排,上市公司董事在招股章程中提供虚假和误导性资料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提出刑事检举。

过去新股上市后不久多次爆发炎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控部分保荐人未进行充分合理的尽职审查,采取有纪律的行动,但多数处罚是暂停相关投票出任保荐人,只对相关保荐人处以两次罚款。

除了考虑加入刑罚外,何贤通还提出了保荐人监管咨询文件会,表示将目前分散在《公司融资顾问行为准则》及《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21款中的重要概况,以及保荐人的发卡规定等整合到保荐人的监管法规中。

法规遵从性的敏感披露

证券监管委员会总裁欧达礼强调加强保荐人监管的必要性,称“市场越来越多中小企业上市,不同于以往许多大企业上市的情况”,监管新股保荐人的条例必须跟上时间、步伐,保障投资者。

欧达礼还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将明确界定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的定义,简化海外公司入港规定,落实淡仓申报制度、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立法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价敏感资料。

标题:“港证监会研究保荐人监管法规 或加入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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