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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还没有证券集团诉讼体制,因此将民事诉讼作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辅助体制是妥当的。 另外,企业上市后,必须建立对诈骗发行投资者的直接返还机制,惩治诈骗发行者和保荐人,更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

日前,洪良国际2009年申请在香港上市时,兆丰资本未履行保荐人职责,被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保荐人牌照,并处罚金4200万港币。 据说这是香港历史上最高的罚款额。 消息一出,内地资本市场叫好。 更早的时候,由于洪良国际招股证数据虚假,投资者存在误解,严重夸大了企业的财政状况,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不到三个月就向高等法院起诉,要求其立即停职,冻结9亿9000多万港元的集资,返还投资者,是因为

“香港保荐人遭天价罚单 给内地提供鲜活教材”

推荐机构不能逃避其责任

如果内地发生了兆丰资本作为推荐者没有履行推荐责任的事情,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有严重遗漏的推荐书,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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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是抽象的,如果联系实际发生的例子,也许可以更具体地理解我国内地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绿色大地诈骗发行案件中,保荐人联合证券(现华泰联合证券)收取了1200万元的承销和保荐费用。 在绿大地诈骗发行过程中,当时保荐人联合证券未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根据证券法规定,联合证券最高可被没收1200万元业务收入,共罚款6000万元,吊销保荐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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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色大地上市推荐书上,联合证券表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推荐书、与履行推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如果绿地被认定为“在招股书上制作严重虚假副本,发行股票,数额巨大”,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此时的联合证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那一年的约定和保证还有效吗? 很遗憾,至今从公开新闻中没有看到联合证券和相关保荐代表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新闻,更何况受到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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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证券没有被立案调查,没有受到惩罚,但证明在绿色大地诈骗的上市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吗? 为什么不追究责任呢? 无论多么严格和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也不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面对充分的诱惑,总会有人以身试法的。 在笔者看来,监管比较有效的测试应该是,一旦企业违规,证券监管委员会就会对此做出反应,并以行动告知投资者。 只有违法者在最短时间内受到最严厉的打击,投资者才能放心地投资中国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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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确立诈骗发行上市

受损投资者的直接返还体制

目前,笔者代理的投资者向绿地证券投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也需要联合证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清白,否则应承担责任。 联合证券拭目以待,看能否说明在绿地诈骗发行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 绿地投资者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这反映了投资者的另一种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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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停止洪良国际,冻结9亿9000多万港币的集资所得,返还给投资者,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实,这才是洪良国际诈骗发行案中所表示的香港证券法与内地证券法的最大区别。 目前,内地证券法规定募集资金返还投资者,仅限于已发行但未上市的阶段。 典型的例子有胜景山河案、江苏恒久案等。 企业上市后,是否应当设立将发行欺诈募集的资金返还投资者的机制,有待证券法未来的修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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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现行证券法和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欺诈发行后,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等对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从近十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不充分、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等问题,损失与欺诈发行的因果关系和系统风险认定也存在诸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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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遗憾的是,困难重叠后,可以得到一点赔偿,但投资者通过起诉得到赔偿的人数比例很小。 在近年来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超过100人是非常罕见的。 目前,参与主体少,投资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等待被动保护的想法很强烈。 鉴于国内还没有证券集团诉讼体制,不提起诉讼就无法获得赔偿等因素,将民事诉讼作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辅助体制是妥当的。 与此不同,建立上市后对诈骗发行投资者的直接返还体制,更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惩罚诈骗发行者、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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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兆丰资本被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出天价罚单事件来看,保荐人的责任中,内地缺乏的不是严厉的法律,而是激活现有的法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了工作的重点。 如果将严厉的法律置之不理,推荐者也会忘记自己的存在意义,成为发行诈骗的共犯和资本市场的获利机会。 在这种背景下的推荐意见,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申请的批准造成重大误解。 (作者: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 )。

标题:“香港保荐人遭天价罚单 给内地提供鲜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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