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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进入倒计时,市场关注开通日。 最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若干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证券企业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的若干事项。 其中表示证券企业应当与顾客协商明确港股通交易佣金不得低于服务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通知》从技术系统测试、投资者教育、交易佣金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自营、理财业务、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在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方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教育,深入开展风险揭示,继续加强员工培训,稳妥参加业务试点,完善纠纷解决和应急措施,依法合规处理交易清算,证券公司从香港股东手中进行交易清算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证券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情况,与客户协商明确港股通交易佣金,不得低于服务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虚假推广,造成投资者误解。
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证券企业向香港股东提供香港股票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咨询工作的相关规定。 证券企业向在香港地区参加上海股东的投资者提供a股相关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香港持牌机构应当以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相关机构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行关于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并由内地注册证券拆股师签署相关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自营、理财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 证券企业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时,按国内常规上市股票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港股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企业设立投资港股或内地股和港股的理财计划,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应当约定相关股权投资的比例和策略,充分明确风险。 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条款变更的监管规定。 证券企业要对照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证券监管委员会还强调将证券企业对沪港通业务的参与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并通过年度证券企业分类评估对沪港通业务考试的参与情况进行特别评估。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与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至此,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完成。
据悉,该备忘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唐家成共同签署。 第一包括七方面的复印件。 一是开展监管执法合作的目的、备忘录的效力。 二是线索和调查新闻通报机制。 三是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的程序和有关安排。 四是新闻在执法合作中的采用,包括相关新闻的采用范围、新闻保密的要求。 五是双方相互送达有关文件的安排。 是协助落实六沪港通下的有关安排。 七、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安排、新闻发布协调、协商及定期联系机制、执法人员实习、培训和交流等其他辅助安排。
证券监督委员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本备忘录紧紧围绕有利于保护两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心任务,将双方此前在调查方面的合作扩展到调查新闻通报、调查和联合调查的协助、配送、落实等各方面的合作 无论是向对方提供最充分的执法合作,还是双方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调查新闻举报共享机制,包括双方通过联合调查弥补执法特点,拓宽相互执法合作空之间, 充分体现了两地监管机构尽最大努力以最合作的方式打击跨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监管套期保值规避制裁,牟取不正当利益,平等保护两地市场投资者。
(责任: df062 )
标题:“券商参与沪港通规则确定 交易佣金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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