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85字,读完约2分钟

据《太阳日报》报道,中信泰富( 00267岁)执行了对母公司的资产收购,实现了中信集团整体上市,但2008年“汇率大亏”的余波不复存在。 消息称,近日,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一些证券公司提交2008年9月初到10月中信泰富的交易记录,表示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调查或结案,民事追讨期限即将届满,监管机构调查

“香港证监会加速调查中信泰富炒汇巨亏案”

中信泰富2008年因投资外汇累计认购期权( accumulator )迟迟未披露而录得巨额亏损,震惊市场,股票被洗涤。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警方正在继续调查,但事件至今已超过五年半,暂时没有大的进展。

中信泰富表示,由于澳元进一步下跌,中信泰富外汇衍生合约的浮动损失和公允价格损失总额扩大到186亿港元。

但是,近来事情又有了新的迅速发展,据消息,近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证券公司向中信泰富董事会通报合同存在潜在风险前几天,公司公布了巨额亏损约1个多月的交易记录

造成虚假或误解的资料

由于证券监管委员会早年曾向律政司提交中信泰富的相关报告,据熟悉监管条例的人士透露,此次要求证券公司提交交易记录时,发现证券监管委员会的调查尚未结束,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某些论据

根据信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首要比较的是是否与提供虚假或有误解的资料有关。 关于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最新行动,本报未能联系到中信泰富方面进行咨询。

特区政府曾就中信泰富的案件,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向律政司提交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 sfo )的报告,律政司根据是否有充分证据,以及检举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考虑,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法律指导,如果律政司

“香港证监会加速调查中信泰富炒汇巨亏案”

民事请求期10月期满[/s2/]

但是,手续的优先顺序极其重要。 因为,sfo明确了,因某种行为受到审查处民事诉讼时,无论最终是否在审查处发生了市场失当行为,都不得根据相关条例内的刑事犯罪以相同行为检举相关人员。

据关注中信泰富一事的立法院议员介绍,民事请求的追溯期限为6年,将于今年10月届满,根据新企业条例,小股东代表中信泰富将提出有代表性的诉讼,研究民事追究损失。

(责任: df064 )

标题:“香港证监会加速调查中信泰富炒汇巨亏案”

地址:http://www.hkcdgz.com/xgxw/3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