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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标准术语。它是随着专利侵权的复杂性和侵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概念。主要用于规范以下行为:行为人未实施侵害,但教唆、诱导他人实施侵害的;本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实践中,专利的间接侵权人通过这些间接行为从专利权人创造的核心市场中获得了实质性的利益,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同时,专利权的合法性决定了专利侵权的认定要受到严格的成文法的约束,其技术特殊性也为法律依据的实际操作标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鉴于专利间接侵权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许多国家基于本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了各具特色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并探索如何利用该制度防止专利权人任意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其中,美国、德国和日本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过程最具代表性[1]。我国目前属于“事实上存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没有名称”,即现有法律规定中没有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但对专利协助侵权和专利教唆侵权有实质性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基于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和诱导侵权的判断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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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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