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08字,读完约3分钟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国际交流道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律师表示,要求冻结资产令不需要以刑事审判为前提条件
[/s2/]【财新网(微博) (实习记者杨菁)/S2/)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涉嫌对冲基金老虎亚洲基金( 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以下简称tiger asia )的内幕交易而冻结资产 港口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此提出上诉,港口上诉院于2月7日就此进行了审理。
年4月,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嫌与美国知名老虎基金( tiger management llc )旗下的tiger asia为中国银行) 03988.hk/601988.sh的股票进行内幕交易,向法院申请tiger asia 这是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向法院请求命令,禁止某企业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
2009年8月,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向tiger asia三名高管展开法律手续,就当年1月建设银行股份( 00939.hk/601939.sh )的交易,向法院申请冻结2990万港币的资产。
年4月,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控tiger asia在得知瑞士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关于出售中国银行股的秘密细节后,交易了中国银行股。 据说tiger asia事先收到了股份分配的消息,以前收到这个消息后,就同意不再交易中国银行的股份。 但是,tiger asia在UBS进行资产负债表交易前发行了1.04亿股中国银行股,在苏格兰皇家银行进行资产负债表交易前发行了2.56亿股中国银行股。
年6月,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香港原讼法庭裁定该案无司法管辖权,只有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院或市场失当行为审查处有司法权,并决定是否发生了违反香港内幕交易法和市场操纵法的若干事项。 这意味着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能禁止老虎基金在香港的交易,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判决表示怀疑,并提出上诉。
2月7日,香港上诉法院就此案展开审理。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律师可以要求冻结资产令,只要香港证券条例第213条涵盖范围广,根据条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市场失当行为“已经发生、有可能发生”,就必须以刑事审判为前提
据布隆伯格商业周报道,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洪良国际诈骗上市、中国森林非法交易、国美电器证券诈骗等案件中,援引同一条例冻结了违规实体的资产。 ■( ( ) ) ) )。
标题:“香港证监会诉老虎基金案进行上诉聆听”
地址:http://www.hkcdgz.com/xgxw/13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