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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高利贷”骚动继续发酵。
中国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和四川金鑫房地产(以下简称“金鑫房地产”)双方相继表示将起诉对方,并相互指责诽谤中伤后,2月20日,金鑫房地产前股东刘明的委托律师蒲杰向媒体解释四川中石化建设投资企业发放的借款和黄波借款的说明及所有权。
据本报记者调查,在达州当地,金鑫房地产与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纠纷不是唯一案例,煌歌集团等多家当地房地产公司与中石化四川有这样的贷款关系,借款月收入最高的达4分。
统治达州地产圈的豪门望族
2007年,正是国内楼市红火的时候。 在川渝交界的达州,房地产行情也水涨船高。 当地地产商急于迅速扩大业务,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大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
民间借贷月利通常在2分以上,但和其他地产商一样,当时火爆的房地产行情让金鑫房地产股东刘明相信,他的利润足以支撑利息还款。
这一年,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成立,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该企业法人代表为黄波,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董事长黄长久的侄子,而黄长久的儿子黄云通过投资多家企业,持股比例为60%,实际控制着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
达州地产界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驻达州项目办公室位于达州市西胜街3号港都月光城2楼,“它就像一家担保企业,按房地产公司出租是第一位的”。
到了2008年,被当地人称为“达州首富”的黄久长控制了达州地产市场的一半江山。
“黄久长之所以在达州出名,并不是因为他是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董事长,而是因为达州比较大的楼盘几乎都是他建造的。 他给达州人的印象是一个巨大的房地产商。 ’熟悉黄波的达州人说。
据达州当地媒体报道,2008年9月28日,黄久长表示:“目前,我们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不仅成功实现了成品油四川供应,还成功实现了石油化工、酒店服务业、大型房地产开发等产业。 目前,达州有15家小房地产公司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我们的共同开发量占达州房地产市场的50%。 ”
这个“十五家合伙人”包括刘明的金鑫房地产。 刘明表示,企业共借款6000多万元,包括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及其多家全资子公司,其中大部分借款月收入达3分。
据悉,中石化与四川销售企业有借款关系的企业还包括阳光房地产、宏腾房地产、鸿源星房地产、煌歌集团、大地房地产等企业,项目遍布通川区、达县、万源市、大竹县等地。
在楼市鼎盛时期的达州,这种现象非常普通,贷款双方在刘明持有的金鑫房地产股被抢之前也安然无恙。
与煌歌的另一首“高利贷”纠结
金鑫的处境并不是孤例。 据本报记者报道,达州市大足县煌歌集团2009年也未能偿还数千笔债务,因此房地产项目“煌歌城市之星”被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接管。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煌歌集团由达州市外贸电子有限企业、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等6家公司于2002年5月联合组建,主要经营资产经营、房地产、高科技农业、园林绿化、视频监控、网络工程等业务。 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煌歌集团下属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批准为零、室内外装修等业务。
顺便说一下,煌歌集团的黄昌武生会长在1972年和黄久长是同乡。
据悉,煌歌集团向中石化借款起因于煌歌城市星属达州郡的旧城改造项目。 2004年10月,该项目拆迁工作开始,但原计划3年完成的拆迁进度缓慢,截至2008年煌歌投入拆迁、建设资金2.1亿元,但只完成了拆迁进度的55.6%。 在这种情况下,煌歌开始与中石化合作,签订了月收入3分的超过数千万的借款合同。
煌歌的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说,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开始接手“煌歌城市之星”是在2009年9月,煌歌直到春天才收回这个项目。
本报记者从煌歌集团获得的资料也证实了这笔交易的存在。 根据该资料,2009年9月17日,煌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煌歌集团剥离,其所有权归煌歌,但经营权归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 而黄昌武的弟弟黄昌平不再担任企业总经理一职,接替该职的是黄久长的侄子—; —; 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实际控制着人的黄波。
大竹煌歌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曾被誉为“中石化集团大竹煌歌房地产开发企业”。
前面提到的达州地产界相关人士表示:“黄昌武在集资还债后,采取强硬办法才收回《煌歌城市之星》,刘明的金鑫房地产被接管,首要原因是刘明太弱。”
大竹当地的一位官员也证实了这种情况。 他在“主机经营”中表示:“煌歌集团和中石化确实发生了经济纠纷,其房地产长期托管在中石化经营,在此期间,将楼盘交接给地方工商局的法人代表没有变化。”
四川中石化信息发言人郑燕玲2月21日对本报记者表示,企业确实与煌歌集团有合作关系,但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无法消除的怀疑
刘明和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之间的纠纷尚无定论,但许多受访律师认为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涉嫌放高利贷。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认为,中石化利用垄断公司的特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我认为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向刘明借款的利率远远超过了这个规定,属于高利贷行为”。
但是,北京无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间、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不包括公司之间的借贷。
他建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贷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的,应当如何解决》规定:“公司贷款合同违反相关金融法规,为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后,贷款本金必须全额偿还并提现借方,但约定的利息通常不受保护。 因此,假设此事为借款,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企业向金鑫企业借款无论是常规借款还是高利贷,无论是违法约定高额利息,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除了高利贷的嫌疑外,中石化是否继续投资房地产行业也受到质疑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于年3月禁止央企进入房地产行业,要求相关央企进行限期“清算”,但年中石化集团转让了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股份。 该企业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新钱塘江快速发展有限公司,持股率为37.415%。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企业是第二大股东,持有25.17%的股权。 此外,中石化集团转让珠海市华瑞房地产建设有限企业50%的股权。
那么,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年后继续投资房地产市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对此,郑燕玲2月21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房地产投资行为是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下属企业的独立行为,与中石化销售有限企业无关。
据她介绍,中石化集团全资子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企业在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中只持有40%的股份,是第二大股东,只参与四川成品油和天然气在流通环节的经营管理。 这家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法》的规定,自主开展其他方面的经营,因此“与金鑫房地产发生纠纷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企业,是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的子公司,投资房地产。
郑燕玲说,达州房地产事业的投资和利润总额只有6亿元,“这已经是几年前的事件了,金额不大。 目前达州所有的房地产事业都处于收回投资、逐步退出的阶段。”
另一个疑点是金鑫房地产原有的房地产业务去向。 根据刘明提供的资产收购协议,年2月27日,石化北苑土地和星胜花园开发建设销售权以1.45亿元转让给自然人程伟。 但是,根据达州市工商局的调查,年3月29日,程伟在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注册,用于上述大楼的开发,其办公室位于达州市达县国税局的办公楼12层。
为什么黄波把上述项目的建设和销售权交给当时没有资格的自然人,而程伟匆匆注册房地产企业的背后,与中石化四川销售企业有联系吗? 这些问题还没有答案。
标题:“中国石化高利贷门:黄久长家族地产生意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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