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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人的钱,避祸—; —; 这句话不适用于推荐人的业务。 如果保荐人为了取钱而为顾客捏造资料或者对顾客捏造的资料审查不严格,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保荐人应受到处罚。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兆丰资本开刀。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本月22日谴责台资背景的民营企业洪良国际保荐人兆丰资本未尽到责任,损害投资大众利益,决定罚款4200万元,并吊销保荐人牌照。 这是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史上最重的处罚。
香港之所以成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并非没有道理,而是在监管方面雷厉风行、敢于下药、对症下药。 对推荐者采取沉重的手段进行处罚,在笔者眼里是对症下药的。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各个环节的枢纽,在民营企业向公用企业转型中负有重要责任,杜绝企业不规范行为,保证向公众提供真实新闻,是本应承担的责任。 市场也为推荐人这样的业务提供丰厚的报酬。 数据显示,全年中国大陆成功上市56家证券公司推荐281家,承销和推荐费用合计达132.37亿元,全年170.3亿元。 一位推荐人代表的签名费,堪比普通上班族多年辛苦工作。
这样高的收益率,对推荐业务自然要求极高,推荐一家上市公司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 推荐者长时间跟踪推荐企业,当然应该知道根。 要了解这个根源,在普通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应该是很困难的,监管部门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其业务必须达到保荐人的水平,需要增加人手来提高监管费用。 这自然需要纳税人支付,最简单可行的办法莫过于借用保荐人的专业能力对上市公司进行,与洪良国际情况形成对比的是,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兆丰资本未能履行保荐人的职责,监管机构妥善履行洪良是否适合上市。 这是推荐人作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论上,推荐人要从推荐业务赚钱,就应该更加重视该业务,害怕失去该业务而失去工作,这也是推荐人可以借用的理论依据。
另一方面,推荐者从推荐工作中获得丰厚的报酬也应该成为保证服务质量的理由。 推荐收入由上市公司支付,但这部分费用实际上来自投资者的订金,可以理解为投资者为获得高质量的真实消息而支付的费用。 保荐人保荐不合格企业只为获得保荐费,其实质是从投资者口袋里掏钱的盗窃行为。
从洪良国际典范中,可以看出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效率。 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挂牌上市,不到三个月账面出现问题,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停职,集资所得9亿9700万元的资产也被冻结。 2005年1月,当时欧亚农业因上市造假和资产夸大等违规行为最终被除名,因工商东亚融资未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履行上市保荐人职务,被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000万元。
香港上市门槛不高,但上市公司质量并未因此而下降。 正因为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吸引了世界金融机构来这里定居,为世界各地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截至年底,香港上市公司总市值17.45万亿港币(主板)和846亿港币),拥有主板上市企业1326家和创业板上市企业170家,但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身规模不大,依托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人的作用,达到4000斤,
中国大陆证券监管部门也逐渐重视保荐人的监管作用。 例如胜景山河上市项目,由于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采取措施向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发出警示函,取消林辉、周凌云保荐代表人资格。 此外,广州恒久证券( 000776 )和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在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责任义务,苏州恒久招股证书披露的专利权状态与事实不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州恒久招股证书和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 但是,这种惩罚力度,与香港相比,实在太差了。 不仅如此,绿色大地等轰动一时的众多上市造假事件推荐者也未涉及。 虽然只是隔着深圳河,但香港和内地的金融管理水平明显有很大差距。
标题:“香港重罚保荐人的启示:监管就该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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